成都水费收取标准
发布时间:2024-05-06 15:44浏览次数:
5.特种行业用水(含娱乐业;浴室、浴足、美容;茶楼;烟草加工;纯净水厂用水、饮料业、酒厂)
1、本价格收费依据为成价农[2006]181号文,调整后污水处理费从2006年10月1日按用户水表抄见量执行。
2、其他混合用水用户按照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规定,应分表计量,凡未分表计量的用户,水价按分类就高水价标准执行。
1.居民生活用水(含公立学校、幼儿园;部队的办公及生活用水;城市绿化、环卫、消防用水)
2.机关、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(含非营利性医院的办公及医疗用水;公园、游乐园绿化及办公用水;改制及民办学校;企业办及民办幼儿园用水)
4.经营服务用水(含商业、物资企业;交通运输;邮电通信、金融保险;仓储;旅游;影剧院;餐饮业;招待所;美发;游泳池;写字楼;营利性医院;建筑业用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