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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借贷纠纷律师: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
发布时间:2023-08-28 14:32浏览次数:

  编辑整理(胡静: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、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从业十三年,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。擅长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、网络新型犯罪、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)

  国家不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。但是法律规定了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:

  1.借款人为从事违法、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,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但仍提供借款的;

  民众出借款项有审慎注意义务,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,坚决不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是每位公民应尽义务。

 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,公安机关已经对借款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,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  对于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、进行虚假宣传、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,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、理财投资的,公众应当理性对待,不要贪图高利而出借款项。

  借条是借款意思表示最直接的证据,但是原告仅凭借条主张借款,若被告抗辩未收到借款的,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。

  法院将根据借款金额、款项交付方式、当事人经济能力,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,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。

  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,应当保留好交付凭证,在移动支付较为普遍的当下,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、电子汇款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,必要时备注借款信息,避免采取现金交付以及第三方支付或收款等方式,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。

 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义务,并且举证义务是循环分配的。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,被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。

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转账性质承担举证责任。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时,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。

  在亲友之间的借款,尤其是父母子女、恋人之间的借款,往往不会要求出具借条,在借贷双方发生矛盾后说不清、道不明。故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,建议“亲兄弟、明算账”,借款时保留好借条、借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转账款项性质的证据,否则在对方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,出借人仅凭支付证据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是借款。

  自然人之间借款,利息约定要明确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利息的,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,即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4倍。

  《民法典》明令禁止高利放贷,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,法律不予保护。同时,民间借贷中存在的“砍头息”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。

  “套路贷”,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规避法院对借贷合法性的审查,利用当事人急需资金的需求,制造证据链闭环,以此获取非法利益。实践中,“套路贷”的具体表现有:

  1、虚构债权人,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系填空式格式借据,而借款人签署借据时未同时填写债权人信息,则可能引发假借他人收款以及一债两诉风险;

  2、虚增债务金额,出借人通过预扣利息、手续费、保证金等形式减少实际交付金额,且往往通过现金形式交付,可能导致借款人难以举证证明实际交付金额少于借条记载金额;

  3、多头转账平账,出借人往往借助案外人的账户,通过多个账户间转账,制造资金来源合法以及实际交付借款的假象;

  4、他人收息,出借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高利,以切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联性。

  “套路贷”主要通过上述手段虚增债务金额、暴力催讨来获取非法利益,只要对“套路”手段有所了解,即可在借贷中保留证据,提出抗辩。

  对出借人而言,要依法从事民间融资活动,通过“套路”手段企图谋求违法高利,触犯法律底线,终将败露,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对于广大民众而言,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寻求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资金,从根源上避免被“套路”,若已陷入“套路贷”陷阱,要积极收集证据,实事求是陈述客观事实,以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,正确判定责任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,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,借款人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的,出借人应当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借款,若超过三年未主张的,则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。若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,借款人随时可以主张还款,并无起诉时间的限制。

  法律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。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宜约定还款期限,敦促借款人及时还款。一旦出现借款逾期未归还的情形,出借人应及时主张借款,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丧失胜诉权。出借人应当重视对催收通知、借款人还款承诺等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,避免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。

  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担保,在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责任进行约定的,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,即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,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。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,那么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同时,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出借人应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,没有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,若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,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

  保证人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保证条款,了解保证的范围、保证的方式、保证期间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避免盲目提供担保的情形发生。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,可以向债务人追偿。

  出借人持有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,原则上应向出具借条的一方主张债权,由其承担还款责任。但夫妻关系中,夫或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,可以代表配偶一方对外借款,在如下情形中,夫妻单方出具的借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:

  为避免夫妻一方无故背负巨大债务,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,引导“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签字确认”的交易规则,出借人出借款项时,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欲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,应当让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,或者需借款人明确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。

  对于虚假诉讼、恶意诉讼当事人,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,视情节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,并非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,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,法院仍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借贷要件进行综合审查判断,对于交易明显异常、可能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的案件,法院将予以严厉打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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